【國家級】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20-08-06 13:00:38 47

1 附件 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 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 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 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 21 号)、《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 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号)和《國家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 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财金規〔2017〕1798 号) 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 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财政部、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态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 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彙 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 就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工作達成以下意 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2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采 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 原則,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1)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 統稱“失信責任主體”)。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财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單 位提供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态更新。其他單位從全 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獲取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将其作為依法履職的 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内容,依法依規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 聯合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 期将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饋至國家發 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 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獲取财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申請财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 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财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國際發展合作署等 3 (二)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标活動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标 活動。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 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際發展合作署、民航局、中 國鐵路總公司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責任主體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實施單位:自然資源部 (四)依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獲得認證證書。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五)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 運輸部、水利部 (六)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 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 4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申請設立商業銀行 或分行、代表處的審批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八)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公司的設立及 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九)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加強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 在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時,加強管理,按照注冊發行 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管理,防範有 關風險。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十一)依法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 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 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 5 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三)作為境内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 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境内上市公司實行 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事中事後監管中予 以重點關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失 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證券、 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 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 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六)非上市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的參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審核的參 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6 (十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八)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 可申請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失信責 任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九)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對其評級授信、信貸 融資、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二十)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對失信責任主體,相關單位可在市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中 予以參考,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按照相關規定,提高随機抽查的比 例和頻次,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實施單位:各有關單位 (二十一)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 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 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财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7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 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 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二十三)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 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将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 審批或備案的參考。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 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财政部、市場監 管總局等 (二十四)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将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其被招 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十五)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号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号; 8 已獲得相關榮譽稱号的依法予以撤銷。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等 (二十六)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對失信責任主體的納稅信用管理中,依法将其違法失信行為 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實施單位:稅務總局 (二十七)供外彙業務審批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相關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外彙業務審批、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與合格境内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的審 慎性參考。 實施單位:外彙局 (二十八)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 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二十九)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 失信責任主體辦理相關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 監管,加強布控查驗、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三十)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限制受讓收費公路 9 權益的參考。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 (三十一)暫停審批相關的科技項目 依法限制審批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将其違法失信行為記入科研 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資金申報。 實施單位:科技部 (三十二)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批新改擴建項目 環評事項的參考。 實施單位:生态環境部 (三十三)作為限制分配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作為限制分配有關商品 的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 實施單位: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十四)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 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依法将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 “信用中國”網站、中 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發布,同時協調相 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 信辦 四、聯合懲戒信息的動态管理 10 财政部在提供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 出的日期及實施期限,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 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實施期限的,不再實施聯 合懲戒。 五、其他事宜 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完善相關領域規 範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 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之間協同配合的 問題,由各單位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後,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 範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 文件為準。 11 附錄:聯合懲戒依據和實施單位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一)依法限制獲 取财政補助補貼 性資金和社會保 障資金支持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 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标投标、勞動就業、社會 保障、科研管理、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培育信用 服務市場發展。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将其列為重點 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産許可證發放,限制新 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 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等。嚴格限制申請财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 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 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 員的榮譽稱号,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财政部、國家發 展改革委、人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部、國資委、國 際發展合作署等 (二)依法限制參 與政府投資工程 建設項目投标活 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 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工業和信息 化部、住房城鄉 建設部、交通運 輸部、水利部、 12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标資格被取消,财産被接管、凍結,破産狀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沒有騙取中标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實 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數量。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招标投标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範圍,建立涵蓋招标投标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标和評 價标準體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 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标投标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台,實現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 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将其作為投标人資格審查、評标、定 标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幹意見》 (十五)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 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 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财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 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标投标、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彙管理、勞 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産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産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 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 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将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商務部、國際發 展合作署、民航 局、中國鐵路總 公司 (三)依法限制取 得政府供應土地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自然資源部 13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标、國有 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号等工作中,将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依法限制取 得認證機構資質 和認證證書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 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标投标、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幹部選拔任用和管 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産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和披露制度,并作為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重點加強公證仲裁類、律師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 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信用分類管理,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标體系、評 估制度和工作機制。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四、夯實監管信用基礎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市場監管總局 14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五)依法限制參 與基礎設施和公 用事業特許經營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将其列為重點 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産許可證發放,限制新 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 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等。嚴格限制申請财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 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 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 員的榮譽稱号,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 符合内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标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 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 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 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财政部、住 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水 利部 (六)設立證券公 司、基金管理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證監會 15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司、期貨公司等審 批參考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币,且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财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産規模 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标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内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币 3000 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16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 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币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币财産出資,貨币出資比例不得低于 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 6 個月内,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 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 權。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淨資産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币,資産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 3 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 3 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産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 3 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 無不良記錄。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淨資産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萬元; (二)淨資産不低于實收資本的 50%,或有負債低于淨資産的 50%,不存在對财務狀況産生重大不确定影響 的其他風險; 17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 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 3 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 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 3 年; (二)淨資産低于實收資本的 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産的 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 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 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七)設立商業銀 行或分行、代表處 審批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銀保監會 18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九條 拟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拟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拟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拟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 融活動的經驗;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四)拟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拟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受到所在國家或 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拟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 東或者拟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當局已 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設立保險公 司的審批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銀保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幹意見》 二、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将相關市場主體所 19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九)對申請發行 企業債券不予受 理 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 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别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範。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 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記錄或信 用報告的主要内容和運用規範。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 對于以下兩類發債申請,要從嚴審核,有效防範市場風險。 (一)募集資金用于産能過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國家産業政策限制領域的發債申請。 (二)企業信用等級較低,負債率高,債券餘額較大或運作不規範、資産不實、償債措施較弱的發債申請。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内公司财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态;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加強注冊非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人民銀行 20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管理 第三條 債券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七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九條 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 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依法作為 公司債券核準或 備案參考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内公司财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态;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财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核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個月内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 21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十二)股票、可 轉換公司債券發 行審核及在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公開轉讓 審核的參考 36 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态; (二)最近 36 個月内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 嚴重; (三)最近 36 個月内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工作;或者僞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 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 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内财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 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創業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内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 證監會 22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 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内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 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或 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内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内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範經營,公司 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三)作為境内 上市公司實行股 權激勵計劃或相 關人員成為股權 激勵對象事中事 後監管的參考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 12 個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二)最近 12 個月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适當人選; (三)最近 12 個月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監會 (十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證監會 23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或者非上市公衆 公司收購事中事 後監管中予以重 點關注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二)收購人最近 3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進行公衆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 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衆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衆公司: (二)收購人最近 2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十五)證券、基 金、期貨從業資格 申請予以從嚴審 核,證券、基金、 期貨從業人員相 關主體予以重點 關注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一)已被機構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執業證券投資咨詢以及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 十八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 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證監會 24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最近 3 年内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 3 年内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财 産,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 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十六)非上市公 衆公司重大資産 重組審核的參考 《非上市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 第五條 公衆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産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衆公司 資産的安全,保護公衆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實施自律管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公衆公司涉及重大資産重組的股票暫停與恢複轉讓、防範内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 加強對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期間股票轉讓的實時監管,建立相應的市場核查機制,并在後續階段對股票轉讓情況 進行持續監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公衆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現公衆公司重大資産重 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 管措施;情形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重大資産重組。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督促為公衆公司提供服務的獨立财務顧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發現獨立财務顧問有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證監會 (十七)獨立基金 銷售機構審批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證監會 25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參考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 3 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财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二)最近 3 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 3 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 3 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 10 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 5 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 3 年以上的工作經曆; (二)最近 3 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 3 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 3 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十八)限制從事 互聯網信息服務, 從嚴審查電信業 務經營許可申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 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 意。 第十八條 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 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 内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内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制作、複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 工業和信息化部 26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 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 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關于建立境内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十、對于列入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的境内互聯網站,涉及獲準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 療器械、文化、視聽節目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應取消相應批準。有經營許可的,互聯網 相關管理部門應将依法取消批準的意見,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經營範圍交更或注銷登記。 二十一、對于新申辦的網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如發現其屬于已列入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的網 站(即網站名稱、網站域名、網站主辦者身份信息與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記錄的信息均相同的),互聯網行業主管部 門不得再同意其備案或許可,各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不得再批準其提供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 器械、文化、視聽節目服務等互聯網信息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和各相關電信企業不得再為其提供相關接入服務, 域名注冊單位不得再為其提供域名解析服務。 (十九)金融機構 融資授信參考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 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内部控制機制,實施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 人民銀行、銀保 監會 27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将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和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 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财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 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單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确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 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内部控制機制,實施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産貸款風 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将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 責機制。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 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内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二十)加強日常 監管檢查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 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各有關單位 28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範個人給予表彰,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财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産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 信用産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 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 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 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确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 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标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 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 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内通報批評、公開譴 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衆評 議讨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 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将其列為重點 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産許可證發放,限制新 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 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等。嚴格限制申請财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 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 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 29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員的榮譽稱号,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十一)依法限 制其擔任國有企 業法定代表人、董 事、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 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 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中央組織部、國 資委、财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等 30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自該 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 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二)依法限 制登記為事業單 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 知》 第四條 登記事項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或退休後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産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編辦 (二十三)依法限 制擔任金融機構 董事、監事、高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中央組織部、銀 保監會、證監會、 财政部、市場監 31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 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 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 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财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 機構、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渎職、侵犯财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 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管總局等 32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商業銀行、農 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 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 司、貨币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 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任職資格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 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第九條 金融機構拟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 (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産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 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産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33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 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 的經營管理能力。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三)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四)具備與拟任職務相适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并、宣告破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 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34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五)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六)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 格核準的; (七)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 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 從業人員的情形。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 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 人: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 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 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 2 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35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六)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确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公估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 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 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 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五)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 2 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七)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确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八)合夥人有尚未清償完的合夥企業債務;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招錄 (聘)為公務員或 事業單位工作人 員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中央組織部、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 36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适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 機關不得聘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法違紀被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7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四)受紀律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公務員情形的。 (二十五)依法限 制參與評先、評優 或取得榮譽稱号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号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七條 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号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序,接受群衆監督。 (四)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 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标,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當 年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發生安全生産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 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内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幹意見》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 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 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财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 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标投标、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彙管理、勞 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産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産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 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 中央文明辦、全 國總工會、共青 團中央、全國婦 聯等 38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入。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将其列為重點 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産許可證發放,限制新 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挂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 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等。嚴格限制申請财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 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 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 員的榮譽稱号,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十六)供納稅 信用管理時審慎 性參考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曆史信息、稅務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 信用記錄。 稅務内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标信息。經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 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内經常産生的指标信息;非經常性指标信息是指 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内不經常産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 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标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台、相關部門官方網站、 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後使用。 稅務總局 (二十七)供外彙 業務審批與管理 時審慎性參考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内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财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産規模等條件; 外彙局 39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二)申請人的業務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近 3 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 備忘錄,并保持着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内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第五條 申請人民币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财務穩健,資信良好,注冊地、業務資格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三)經營行為規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格境内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第五條 申請境内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财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産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擁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最近 3 年沒有收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八)依法限 制成為海關認證 企業 《海關認證企業标準(一般認證)》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20.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财務負責人連續 1 年在工 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彙、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 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總署 (二十九)加大進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 海關總署 40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出口貨物監管力 度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将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 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态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争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 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 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産 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 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别負責)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 關于印發社年)的通知》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 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 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三十)依法限制 受讓收費公路權 益參考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第十二條 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财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 35%; (二)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時,其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 規章執行。 交通運輸部 (三十一)暫停審 批相關的科技項 目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申請項目的申請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國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曆和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科技部 41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 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 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三十二)嚴格、 審慎審批新改擴 建項目的環評事 項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 關于印發社年)的通知》 完善以獎懲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範個人給予表彰,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财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産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 信用産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 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 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 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生态環境部 (三十三)作為限 制分配進口關稅 配額的參考 《2017 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申領條件和分配原則》 二、申領條件 2017 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基本條件為:2016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良好的财 務狀況、納稅記錄和誠信情況;2015 年以來在海關、工商、稅務、外彙、檢驗檢疫、糧食流通、環保等方面無違 規記錄;未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受懲黑名單;履行了與業務相關的社會責任;沒有違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 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2017 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申領條件和分配原則》 二、申領條件 2017 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基本條件為:2016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良好的财 商務部、國家發 展改革委 42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務狀況、納稅記錄和誠信情況;2015 年以來在海關、工商、稅務、外彙、檢驗檢疫、糧食流通、環保等方面無違 規記錄;未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受懲黑名單;履行了與業務相關的社會責任;沒有違反《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 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2017 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請條件和分配細則》 申請者基本條件 (二)2014 年至 2016 年在商務、海關、外彙、工商、稅務、質檢、食藥監、社會保障、環保、行業自律等方 面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農産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 配、再分配公告,對于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三十四)通過 “信用中國”網 站、中國政府采購 網、國家企業信用 信息公示系統及 其他主要新聞網 站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幹意見》 (十九)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 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 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 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 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 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将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 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 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财政部、市 場監管總局、中 央網信辦 43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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