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複同意 浙江暫時調整實施 4部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2020-10-16 15:54:20 柴晨悅 29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日前國務院已正式批複同意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4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根據批複,《婚姻登記條例》相關内容暫時調整實施後,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選擇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離婚登記。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完善婚姻登記系統,加強婚姻登記數據歸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務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暫時調整實施後,将允許浙江省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分類管理,經評估的低風險項目可不進行施工圖審查。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指導設計單位完善内部質量控制體系并落實建設工程設計質量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完善建設工程全過程圖紙數字化管理系統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内容後,取消在浙江省開辦藥品批發、藥品零售企業的籌建審批。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強化藥品批發、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并開展藥品經營企業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況檢查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批複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适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将根據浙江省改革實施情況,适時對本批複的内容進行調整。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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